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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积极推行法律改革工作

新闻局
2009-12-1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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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朱琳琳在回覆立法议员李从正的书面质询时表示,自该办公室成立以来,一直按照第58/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行使法规草拟中央机制的职能。

在过去四年多的时间内,由法改办和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法咨会)组成的法规草拟及咨询中央机制,承担并完成了13项重要法律法规的草拟和修订工作。此外,法咨会委员亦按照既定的工作方针,从政策建议、立法技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等角度,就《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中的13项法改项目编制及提交了意见书或研究报告。

朱琳琳指出,中央机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总结和检视本身的运作成效。同时,将持续优化法规咨询程序的模式和渠道,从而令法咨会在法规咨询工作方面的功能得到更充份和全面的发挥。此外,在中央机制的推动下,跨部门、跨范畴的工作模式已为参与法规草拟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建立了巩固的基础。在未来,中央机制在执行交由其负责的法改项目中,将会继续检讨和完善有关的工作模式,以达强化中央统筹功能的目标。

而为配合特区政府积极推行的法律改革工作,法改办一直因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发展,招聘和吸纳法律人才,包括从其他公共部门征用法律人员,以及定期透过招考程序聘任本地法律人员。除了法改办的常设人员之外,亦透过中央机制邀请来自不同部门的法律人员,以及司法官、律师、大学讲师等专家学者参与具体法改项目的咨询工作,甚至起草工作。

而随着已于2009年8月4日生效的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设立了法规草拟职务每月附加报酬制度,长远而言,该措施必定有助公共部门吸纳更多具适当能力和资格的法律人才,并在稳定法律人员队伍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806/II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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