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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适澳 危废越境转移受限

环境保护局
2013-04-01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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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2/2002号及第52/2002号行政长官公告,《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已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此,受《巴塞尔公约》管制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必须严格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特区政府必以保障居民健康及环境质素为大前提,遵守并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堵截危险废物的进出口工作。

经核实相关资料,环境保护局曾于2011年收到外地非政府组织的通知,表示含受《巴塞尔公约》管制之废旧电子物品,自加拿大出口到澳门,环境保护局已随即联同海关跟进,并于15个货柜内发现废旧电子物品,环境保护局已责成相关进口商必须严格按《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处理有关废旧电子物品及相关进口。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局已联同海关及经济局,建立通报机制,加强监察危险废物的进口。目前再没有收到相关通报或发现再有废旧电子物品自加拿大出口到澳门。

环境保护局会继续按照《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和精神,密切跟进危险废物进口本澳事宜,以保障本澳环境及居民健康。同时,环境保护局将持续与相关部门合作,并已委托研究单位开展研究,为本澳制订危险废物进口的管制策略,其中将完善有关规管危险废物进口的法律法规,加强堵截危险废物的进口,并持续完善本澳危险废物进出口监管机制及工作,进一步保障居民健康及环境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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