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為避免離婚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作出虛偽買賣行為無效
原告甲和被告乙於1985年9月在中國內地結婚。2003年4月及2006年11月,乙分別以1,848,360.00澳門元及1,180,000.00澳門元的價格購買了X單位及Y單位,乙在兩次買賣中均聲稱其與甲以分別財產制結婚。2012年9月,乙分別以1,940,160.00澳門元及2,043,360.00澳門元的價格,將X單位及Y單位轉讓給丙。2016年7月4日,丙以8,034,000.00澳門元的價格將X單位轉讓給丁和戊,丁和戊為購得有關單位,向庚銀行設立按揭貸款。2016年7月27日,甲針對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