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订定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法律草案
行政会
2024-03-22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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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订定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根据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授权澳门特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依照澳门特区法律实施管辖。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特区政府制定本法案。

法案建议,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是指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坐标及面积,并经由行政长官批示公布的地籍图所划定的范围。

法案明确规定上述陆地和海域自其移交管辖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适用澳门特区法律。具体移交管辖日期将由国务院确定,并透过行政长官公告公布。

为使相关陆地和海域适用澳门特区法律,法案建议该陆地和海域视同位于澳门特区以内的地域和海域。如澳门特区法律针对不同区域而订定不同的规定,则有关区域视同位于澳门半岛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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