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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履行職責的保障及有關豁免

澳門特區政府
2000-06-05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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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6)日出版的最新一期政府公報刊登的行政長官的第85/2000號行政法規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及其人員依法享有不低於外交機構和人員所享有的與其身份相符的保障及豁免。

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是指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而持有由這些機構所核發證明其工作關係的有效證件者,被視為中央駐澳機構人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向行政長官提出的要求,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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