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结合第120/2009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批示,自本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委任原卫生监督部部长吴秀虹出任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委员,为期两年。
吴秀虹于1990年12月入职前澳门市政厅,自2002年民政总署成立起担任卫生监督部部长,主管市贩事务及食品检验检疫工作,具备专业能力及才干担任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