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今日對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及瀆職的刑事案件(中級法院第321/2025號)作出宣判。合議庭判決如下:
第一被告江志觸犯:
• 六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徒刑;
• 五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每項判處2年徒刑;
• 一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判處1年徒刑。
以上十二罪並罰,合共判處12年徒刑。
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於第639/2023號案件所科處的徒刑作並罰,合共判處第一被告江志24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二被告何金明觸犯:
• 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黑社會罪,判處10年徒刑;
• 四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2年6個月徒刑;
• 三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每項判處1年6個月徒刑。
以上八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二被告何金明15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三被告蔡秀英觸犯:
• 一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判處1年6個月徒刑;
• 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
• 一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判處6個月徒刑。
以上三罪並罰,合共判處3年徒刑。
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於第639/2023號案件所科處的徒刑作並罰,合共判處第三被告蔡秀英16年9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四被告關凱倫所有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