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由特區政府出資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直都是受到多重監管,除了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外,亦與其他公共機構一樣,須全面接受審計署賬目審核及廉政公署的監察。
陳麗敏在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的書面質詢時指,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模式運作的管理制度,可使行政更具效率。在國際上,政府全資或控股持有公司,基本上遵照市場規律為市民提供公共服務的例子不少。澳門特區借鑒國際經驗,以及實事求是地根據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性質、服務範圍、財政負擔、服務在市場上的供需情況等多種因素考量,才會決定是否透過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公共服務或執行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使命。
另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協調員孫家雄在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根據國際勞工組織三方代表的原則,以及基本法和第59/97/M號法令的相關規定,社協的成員必須由政府、僱主團體及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因此社協不能接納其他界別的代表參與。然而,法例亦訂明,三方均可按需要邀請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和提供輔助。
至於社協委任僱主團體及僱員團體代表的準則是依循國際勞工組織所推廣的標準,即必須為“最具代表性的組織”。綜觀澳門現時雖然有不同的僱主及僱員的團體,但在分析和比較各團體的條件後,無疑現時社協內僱主團體及僱員團體的代表是最能符合“最具代表性的組織”的標準。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358/III/2007、440/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