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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多重监管以公帑营运的朌份有限公司

新闻局
2009-01-2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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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表示,由特区政府出资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直都是受到多重监管,除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外,亦与其他公共机构一样,须全面接受审计署账目审核及廉政公署的监察。

陈丽敏在回覆立法议员关翠杏的书面质询时指,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模式运作的管理制度,可使行政更具效率。在国际上,政府全资或控股持有公司,基本上遵照市场规律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例子不少。澳门特区借鉴国际经验,以及实事求是地根据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性质、服务范围、财政负担、服务在市场上的供需情况等多种因素考量,才会决定是否透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公共服务或执行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使命。

另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协调员孙家雄在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三方代表的原则,以及基本法和第59/97/M号法令的相关规定,社协的成员必须由政府、雇主团体及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因此社协不能接纳其他界别的代表参与。然而,法例亦订明,三方均可按需要邀请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和提供辅助。

至于社协委任雇主团体及雇员团体代表的准则是依循国际劳工组织所推广的标准,即必须为“最具代表性的组织”。综观澳门现时虽然有不同的雇主及雇员的团体,但在分析和比较各团体的条件后,无疑现时社协内雇主团体及雇员团体的代表是最能符合“最具代表性的组织”的标准。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358/III/2007、440/II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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