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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簽署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2007-07-0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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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6次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今天(7月2日)在澳門舉行,會後由國家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和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代表雙方簽署“《安排》補充協議四” 文本。根據補充協議四,在服務貿易方面,在原有開放服務貿易承諾基礎上,內地將由明年起,進一步對17個服務領域內容作深化開放,另外,新增加開放包括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市場調研、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公用事業、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筆譯和口譯、環境服務、社會服務及體育服務等11個服務貿易內容。在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方面,新增加了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筆譯和口譯服務等6個經營範圍,使累計開放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達20個。同時,進一步放寬澳門銀行或財務公司進入內地的門檻要求。在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明確指出內地會支持和配合澳門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以進一步加強兩地會展業的合作,以促進澳門產業多元發展。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6次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今天在特區政府總部舉行,國家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和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率領兩地代表團參加。會上,國家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和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發表了講話,回顧了《安排》的執行情況,肯定了《安排》對兩地經貿關係的共同促進和互利的推動作用。雙方並進一步確定了《安排》補充協議四文本和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的內容,確定內地對澳門在《安排》框架下進一步開放市場的措施及政策。

會後,雙方於十二時在政府總部舉行了《安排》補充協議四文本和附件簽署儀式。在行政長官何厚鏵、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主任白志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陳佐洱、外交部駐澳特派員萬永祥及特區海關關長徐禮恆等見證下,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和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代表雙方在《安排》補充協議四文本上簽字。

《安排》補充協議四和附件是內地和澳門雙方今年3月和6月舉行的兩次高官級會議討論,並經過多次書面意見溝通後的成果,其主要內容要點如下:

服務貿易方面,自2008年1月1日起,內地進一步在原有的17個服務領域,包括:法律、醫療、房地產、人才中介、會議展覽、電信、視聽、分銷、保險、銀行、證券、旅遊、文娛、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以及個體工商戶作深化開放外,又對澳門服務提供者新增開放11個服務貿易內容包括: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市場調研、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公用事業、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筆譯和口譯、環境服務、社會服務及體育服務。《安排》補充協議四和附件涉及的服務領域共達28個,至此,累計開放服務貿易領域共達38個。

其中,

-- 在會展服務方面,澳門服務提供者除原本可以在內地各省市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在當地辦展、經營到澳門和香港的出境展覽外,《安排》補充協議四進一步增加以下兩個內容: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廣東省、上海市試點舉辦展覽;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後,試點為廣東省、上海市註冊的企業提供出國展覽服務;

-- 在旅遊服務方面,進一步降低准入門檻,澳門旅行社在內地設立的獨資旅行社,年旅遊經營總額要求由2,500萬美元降低至1,500萬美元;而合資旅行社的年旅遊經營總額則要求由1,200萬美元降低至800萬美元。同時,由原來允許在廣東省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經營該省戶藉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進一步擴大其經營地域,允許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具有該省、自治區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

-- 在人才中介方面,將不再設股權比例限制,容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這樣,將與原已開放的職業介紹服務准入條件統一銜接,便利業界在內地市場按同一標準經營人才中介和職業介紹業務;

-- 在保險服務方面,將在澳門設立內地保險中介資格考試考點,方便澳門考生;

-- 在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方面,新增加了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筆譯和口譯服務等6個經營範圍,使累計開放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達20個。

此外,在金融合作方面,積極支持內地銀行赴澳門設立分行經營,以及鼓勵澳門銀行在內地農村設立村鎮銀行。另外,為澳門銀行在內地中西部、東北地區和廣東省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

在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明確指出內地支持和配合澳門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以進一步加強兩地會展業的合作,有利促進澳門產業往多元發展。

各服務領域的主要開放內容簡列如下: 在原有17個服務領域進一步開放的內容有:

領域

《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容要點

法律

•  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的地域限制取消。

醫療

•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投資總額要求,由不低於 2,000萬人民幣降至不低於1,000萬人民幣。

•  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可按內地執業醫師設立個體診所的條件,在內地開設個體診所。

房地産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爲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人才中介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取消股權比例限制,與原已開放的職業介紹服務准入條件統一銜接。

會展

•  澳門服務提供者除原本可以在內地各省市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在當地辦展、經營到澳門和香港的出境展覽外, 《安排》補充協議四進一步增加以下兩個內容:

1. 允許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廣東省、上海市試點舉辦展覽;

2. 允許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後,試點為廣東省、上海市註冊的企業提供出國展覽服務。

電信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內地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無地域限制。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不超過 50% 。

視聽服務

•  內地與澳門節目製作機構合拍電視劇立項的分集梗概,調整爲每集不少於 1500 字。

分銷服務

•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 50 家的(原規定為 30 家),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 65 % 。

保險

•  在澳門設立內地保險中介資格考試考點。

•  澳門的保險代理公司可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為內地保險公司提供代理服務。

銀行

•  澳門銀行入股內地銀行,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由不低於 100億美元降至不低於60億美元。

證券服務

•  允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

•  內地證券公司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其完成澳門註冊程序的時限,由 6個月延長至1年。

旅遊

•  進一步降低准入門檻,澳門旅行社在內地設立的獨資旅行社,年旅遊經營總額要求由 2,500 萬美元降低至 1,500 萬美元;而合資旅行社的年旅遊經營總額則要求由 1,200 萬美元降低至 800 萬美元。

•  由原來允許在廣東省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經營該省戶藉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進一步擴大其經營地域,允許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具有該省、自治區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

文娛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

•  允許澳門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經廣東省、上海市主管部門批准,以跨境交付方式試點在該省、市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

海運

•  新增加經營業務範圍,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持股不超過 51%的合資形式,在內地經營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業務。

航空運輸

•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可出具由內地的中資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公路運輸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經營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業務。

個體工商戶

•  新增可經營範圍: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筆譯和口譯服務。累計開放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達 20個。

新增加開放的11個服務領域的內容有: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獨資經營軟件實施服務和數據處理服務。

市場調研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可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或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中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

公用事業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參與內地中等城市的燃氣、熱力、供排水管網建設與經營。

建築物清潔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

攝影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攝影服務。

印刷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 49 % 。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裝訂服務。

筆譯和口譯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筆譯和口譯服務。

環境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環保服務。

社會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廣東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體育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體育活動的推廣、組織和體育設施的經營服務 (高爾夫球場建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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