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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委出民政總署三委員會成員

新聞局
2001-12-2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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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二十一)日特區公報副刊刊登了行政長官多項批示,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及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根據第26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劉仕堯獲委任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素梅及黃有力為副主席,其他成員包括姍桃絲、李思豪、關施敏及譚偉文。   

根據第2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的三名成員包括主席司徒民義 、梁金泉及江麗莉(財政局代表)。   

根據第26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的二十五名成員包括主席梁官漢、 何玉棠、何錦培、 吳在權 、阮子榮、卓永生、周亦強、林淑源、冼志耀、飛安達、凌世豪、唐堅謀、馬有恆、健英陳、梁少佳、梁少培、梁慶球、梁蔭沖、陳潔瑛、黃樹森、溫泉、劉永誠、潘志明、鍾國榮、顏延齡。此外,姚汝祥全職擔任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及諮詢委員會所有成員的任期,均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另外,行政長官透過批示設立《民政總署章程》的跟進委員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協調,委員會成員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成員(白安德、沈振耀及馮瑞棠)、麥健智、馬家傑、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及行政暨公職局代表。   

根據批示,跟進委員會的職責主要為研究第17/2001號法律、《民政總署章程》及補足法例的適用問題,並編製定期報告,首份報告將於六合個月內提交行政長官;分析仍生效的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並提交取代該等規定的規範性文書的草案; 就民政總署及其他公共實體之間的職能及權限的相互協調及整體分佈,分析及討論所收集的資料及資訊,並建議在立法上或組織層面上採取認為適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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