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設立文化諮詢委員會,就文化事務的各種問題出謀劃策、進行研究及提供協助。
今(二)日出版的最新一期《政府公報》刊登了第65/2001 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疇內成立一個文化諮詢委員會。
委員會的權限包括:在訂定和監察文化政策方面,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供協助和建議、負責對文化事業總體狀況進行探討,並對有關之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委員會主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成員包括文化局局長、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旅遊局局長、臨時澳門市政局主席、臨時海島市政局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由文化局建議的文化、藝術和學術範疇的代表,人數不超過十二名、商界人士、專業人士的代表,人數不超過七名。當委員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文化局局長代理主席職務。
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續任或替換。委員會成員可主動遞交報告呈請委員會審議。如有需要,委員會亦可向主席建議,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私立機構或實體的代表參與或提供合作。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負責向委員會提供必需的協助,特別是行政及財政方面,確保委員會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