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二十六)日出版的最新一期特區公報刊登了第2 / 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警察總局的組織與運作。該行政法規於四月二日起生效。
法規規定,警察總局由警察總局局長領導,並由兩名助理協助主管相關附屬單位。警察總局的組織架構由情報分析中心、行動策劃中心及資源管理廳組成。
情報分析中心及行動策劃中心各由警察總局局長的一名助理主管,其中情報分析中心的主要權限包括:就搜集有助於警務工作的消息,制定技術性規定、集中分析和處理屬下警務機構所提供的與內部保安有關的重要情報、評估所實行的刑事政策是否有效及建議適當的調整、在本身範圍內草擬保安和應變計劃、就屬下警機構人員的招聘工作進行研究並建議有關措施、設計並建議執行有關警察總局任務範圍內的保密事宜的安全措施、參與警務情報方面的國際合作、為屬下警務機構的人員研究及建議舉辦技術培訓課程以及編製警察總局年度工作報告等。
行動策劃中心的主要權限包括:協助警察總局局長策劃與內部有關的行動、研究建議採取保安措施,並監督其執行,以維護擬達到的內部安全水平,尤其關於公共秩序和安寧、預防和打擊犯罪、與情報分析中心配合,草擬並更新保安和應變計劃、研究並策劃屬下警務機構的聯合任務及行動、為屬下警務機構訂定及核准工作規則以及參與程度,並評估其執行行動能力、研究並建議採用有助於警務工的科技,並使之現代化、研究並建議作結構性改革以改善屬下警機構執行行動能力、指導屬下警務機構的訓練及聯合演習,並評估其結果以便提高其行動能力、跟進及監督各屬下警務機構單獨或聯合行動的落實和執行、編製警察局行動有關的統計資料等。
資源管理廳則負責提供技術和行政輔助,並負責規劃該局人力、財政及後勤資源的調配,以及負責警察總局的人事管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