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税务法典》的生效,纳税主体须按法律规定于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税务行政当局申报税务住所。税务住所是用于税务行政当局向纳税人寄送如税单、退税、评税结果及其他税务通知的唯一地点。
以下地点 视为税务住所
如属自然人纳税主体,自然人的常居所视为税务住所;如属法人纳税主体,法人的住所或实际管理机关地址视为税务住所,又或两者皆无时,则为法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常设机构地址。
如纳税人同时拥有多个纳税主体,只须进行一次税务住所的申报,往后所有税项的税务通知都将寄送至所申报的税务住所。
倘未于2026年内完成申报税务住所,自2027年起,将以纳税主体在各稅项中最后申报的地址视为其税务住所,所有税项的税务通知及税单等函件将寄送至该地址。
申报税务住所的方式
纳税人可透过线上方式,包括财政局网页“电子服务”及财政局移动应用程式、自助服务机、一户通及商社通作出申报,又或亲临南湾财政局大楼、慕拉士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的税务接待点递交《税务住所申报书》。
如有疑问,请致电税务查询热线2833 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