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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教青局职员伪造文件骗取社团资助被判五年实际徒刑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5-12-0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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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甲入职当时的教育暨青年局(即今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负责青年社团活动资助的审批及监察工作。甲清楚知悉教青局有关活动资助的内部规章制度,亦获授权存取用作处理资助申请个案的电脑系统,包括新增及删改申请个案等。2017年,甲伙同他人出资成立一社团。甲一直实际管理该社团的人事、财政及会务,但却从未被登记为该社团的大会领导或理监事会成员。2017年至2020年,甲利用涉案社团向教青局申请一系列社团活动资助,并通过制作和提交虚假报告文件,欺骗教青局批给超出实际可资助的金额。在资助申请截止后,甲还利用职权之便利,擅自新增及修改涉案社团向教青局提交的年度资助计划。作为教青局资助分析员,甲一直向上级隐瞒其与涉案社团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未有遵守回避义务,直接处理该社团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资助申请、监察该等活动的资助情况。甲在明知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仍向上级作出给予资助批给的建议,促使该等活动最终获得资助。2021年,相关部门时任处长要求下属以保密方式分析涉案社团的资助申请材料,并将有关调查文件储存于部门内部伺服器。甲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上述文件,并将之发送给该社团成员,以期规避教青局乃至廉政公署的调查。经检察院提起控诉,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23年裁定甲触犯十八项诈骗罪、十九项伪造文件罪、七项滥用职权罪、两项公务员所实施之伪造罪、三项电脑伪造罪以及一项不当获取、使用或提供电脑数据资料罪,共判处七年实际徒刑。甲不服,遂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针对甲提出有关犯罪表面竞合的上诉理由,合议庭援引判例指出,中级法院就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裁决,有裁判认为当行为人同时触犯诈骗罪及伪造文件罪时,由于两罪相关法律条文所保护的法益不同,两罪之间为实质竞合,亦有裁判认为如果两者所保护的法益之间有紧密联系,则可以认定手段犯罪完全附属于目的犯罪,那么两者之间就存在表面竞合的关系。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教青局活动资助申请所需文件,该等文件不具独立性,只能用于该次犯罪行为。因此,伪造文件罪是一个手段,且是必要手段,而诈骗罪是目的,甲的行为不应被二次评价而判以两罪,而伪造文件罪应被相关诈骗罪吸收,故合议庭开释甲被控诉的十八项伪造文件罪。

对于甲以教青局资助分析员的身份在执行职务时于批给建议书上作出不实的批给建议,合议庭认为,这一行为虽然同时符合滥用职权罪和公务员所实施之伪造罪的罪状,但根据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规则,原审法院不应同时以两罪对甲作出处罚,而应是按公务员所实施之伪造罪予以处罚。针对甲利用职权便利擅自修改教青局电脑系统中的申请资料的问题,合议庭认为,这一行为虽然同时符合滥用职权罪和电脑伪造罪的罪状,但根据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规则,仅应按电脑伪造罪对其作出处罚。综合上述两部分,合议庭开释甲四项滥用职权罪。

综上,合议庭开释甲的十八项伪造文件罪以及四项滥用职权罪,裁定甲触犯十八项诈骗罪、一项伪造文件罪、三项滥用职权罪、两项公务员所实施之伪造罪、三项电脑伪造罪以及一项不当获取、使用或提供电脑数据资料罪。数罪竞合,合共判处甲五年实际徒刑。

参阅中级法院第133/2024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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