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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证实存在加重情节 袭击前妻案嫌犯被改判普通杀人未遂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5-11-2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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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起,甲因乙检举其曾作出家暴行为以及其他家庭事务纠纷,对乙心怀怨恨,并产生杀死乙的念头。甲与乙离婚后,甲认为乙与其结婚方能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乙理应向甲支付款项作为赔偿。至少自2023年4月起,甲将一把金属锤放置在其电单车头盔箱内。2023年6月26日晚上,甲将电单车停泊在乙的住所附近,并在附近徘徊等候乙。其后,甲发现刚下班正返回住所的乙,立即行近并要求乙向其支付上述的赔偿款项。乙没有理会甲并离开现场。甲随即自其电单车的头盔箱内取出金属锤,跑向乙身后并使用金属锤击打乙的头部,乙随之倒地。乙倒地后,甲仍继续使用该金属锤合共5次击打被害人的头部,直至发现乙躺卧于地上意识模糊后方停止击打乙。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甲触犯一项杀人罪(未遂)及一项持有及使用禁用武器罪,罪名成立,两罪竞合,合共判处八年徒刑。检察院及甲均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裁决,裁定检察院的上诉理由成立,改判甲触犯一项加重杀人罪(未遂),与原审法院所判处的一项持有及使用禁用武器罪并罚后,判处十一年六个月的徒刑;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甲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于2025年2月14日裁定甲的上诉理由成立,发回中级法院重审。

中级法院在对需要重审的诉讼标的进行重新审理后,维持其2024年11月14日的裁判结果。甲不服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主要认为中级法院没有遵守作出重审的义务、错误解释及适用法律以及量刑过重。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首先指出,终审法院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裁判中,要求中级法院就甲的行为是否存有杀人意图这一主观要素作出审理,而该院在被上诉的裁判中已就有关问题作出了审理,故就此部分甲的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就法律适用方面,甲认为应将杀人罪(未遂)改判为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理由是其并不存在杀人意图。合议庭指出,终审法院已确认两审法院认定甲在袭击乙时存有杀人的意图是正确的,故不可能改判为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甲此部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然而,案中虽然证实了自2017年起甲便有杀死乙的念头,但这仅是一个内心的想法,由2017年至2023年4月这段期间,没有任何甲为实现其杀人念头而有所行动的事实。另一方面,没有任何已证事实显示甲就杀害乙作出了深思熟虑和精心部署的计划,相反,合议庭认同初级法院的结论:甲是经询问乙并得知乙不会作出赔偿后才下决心向乙作出袭击。由于未能证实甲早已处于冷静之精神状况下去袭击杀害乙,故甲触犯的应是一项普通杀人罪(未遂),而不是加重杀人罪(未遂)。另外,合议庭裁定甲就量刑过重提起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裁定甲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废止中级法院的裁判,维持初级法院的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66/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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