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完成侦查两宗关于第八届立法会选举的案件,首宗为选民涉嫌索贿案。
廉署在监察竞选宣传活动期间,发现有人透过社交媒体在网上发布贴文及留言,公开向他人索取金钱并承诺会按照指定意向投票。廉署在调查期间,有人承认犯案,并声称希望透过上述方式获取金钱利益。
该选民涉嫌触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规定的贿选罪(索贿),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处理。
廉署强调,根据法律规定,凡亲身或透过他人提供、承诺提供或给予任何形式的利益,以使选民按指定意向投票,最高可科处八年徒刑;索取或接受有关利益者则可判处最高三年徒刑,且一经定罪不得缓刑。
另一宗为第八届立法会选举日涉嫌违法竞选宣传案。廉署于9月14日第八届立法会选举日当天进行选举监察活动,发现有人利用社交通讯软件在多个逾百名成员的通讯群组内,发送某一候选组别的宣传图文,甚至呼吁群组成员投票给有关组别。
廉署指出,有证据显示涉案人士相关行为已构成竞选宣传,其涉嫌触犯《立法会选举法》所规定的在选举日的宣传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一年,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