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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按法律程序收回伟龙马路五幅土地

土地工务局
2013-04-17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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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幅邻近氹仔伟龙马路和鸡颈马路之土地,基于有关土地权利的转让涉及不法行为,政府于去年8月宣告于2006年确认同意转让该五幅土地批给及修改土地批给合同之行为无效。 特区政府今天(17日)亦相继依法宣告有关2011年 “ 批准 ” 修改土地批给的行为无效,按法律程序收回有关土地,并透过今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及完成相关的登记程序。

五幅位于氹仔鸡颈马路分别名为“1c”地段、“2”地段、“3”地段、“4”地段及“5”地段之土地,其临时租赁批给所衍生权利的承让公司甄选程序因涉不法行为,令该程序存有瑕疵。因此,特区政府于2012年6月展开宣告上述行为无效之程序,其后利害关系人向政府提交了书面听证回覆,政府经分析后,于去年8月依法决定宣告有关行为无效,有关决定已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政府随即依法展开跟进宣告有关2011年公布的修改批给的批示行为无效的程序,为此,政府启动了对利害关系人进行预先听证的序程,以听取利害关系人对政府有关决定的意见。

经对利害关系人的回覆进行分析后,政府决定宣告2011年公布的修改批给之批示行为无效。有关详情已刊登于今日(17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内。

就该项目的“楼花”问题,由于已购买楼花的小业主,其与发展商之间所订定的预约合同属于私人契约,倘期间引致索偿等问题,小业主可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合同规定向发展商进行追讨。

政府再次呼吁市民,在买卖“楼花”时须注意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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