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法律草案。
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工作类型、职级、考评、工作量、退休保障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框架,由专有法规订定。”《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法律草案正为落实法律的规定,从制度上为教学人员的工作提供切实保障和有效支援,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
上述法律草案所建立的制度框架,规范了非高等教育范畴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任职要求、职程制度、工作时间、专业发展、薪酬待遇和退休保障,其主要规定如下:
一、 订定教学人员从事其职业的权利,尤其包括以下权利:
(一) 取得与其专业地位相应的报酬、福利、免费卫生护理和退休保障;
(二) 享有职业活动上的安全保障,其中包括在职意外和职业病的保障;
(三) 依法行使教学自主权,开展教育、教学及课程研发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其学业成绩和品行;
(四)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以及教育暨青年局的政策和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五) 组织和参加专业机构或团体,开展教育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发表相关研究成果及专业意见;
(六) 参加在职培训、进修课程及其他专业发展活动,并获得所需的资讯、技术、财政及物质上的协助;
二、订定教学人员从事其职业的义务,尤其包括以下义务:
(一)恪守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订定的专业准则;
(二)树立良好行为榜样;
(三)落实法定的教育目标、课程框架和学生须达到的基本学术能力要求,组织、举办面向学生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所任职学校的教育及教学活动;
(四)爱护、尊重和公平对待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五)规划自身的专业发展,透过持续培训、进修等途径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六)协助建立并发展教育过程中不同文化间互相尊重的关系。
三、订定校长、学校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教师的职务及任职要件。
四、订定由教育暨青年局负责审核教学人员任职要件。
五、订定教学人员的职级、晋级及工作表现评核制度:当中,订定教学人员的职级为第一级至第六级、订定教学人员的晋级取决于服务时间、工作表现评核及专业发展。此外,亦订定由教育暨青年局向在上一学校年度在教育教学及专业操守方面获得公认的教师颁授“卓越表现教师”荣誉。
六、订定教学人员的工作时间、年假、假日及缺勤。
七、订定教学人员的报酬及福利:当中规定学校须保证每个学校年度教学人员的报酬及公积金供款支出占学校固定及长期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私立学校须为教学人员设立公积金,供款由学校和教学人员共同承担;教学人员可免费取得由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卫生护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学校累计服务达二十五年的教学人员,停止担任教学人员职务后可继续免费取得由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卫生护理,直至满六十五岁止。
八、规定教育暨青年局和学校应为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提供条件和资源。
九、订定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组成及运作。
十、规定学校须为其教学人员向教育暨青年局申请教学人员登记,而登记属强制性。
本法律草案的目的是提升教学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保障,建立一支高素质教学人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