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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相关界别之法人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
2010-09-1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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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9/2008号法律之修改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12/2000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全文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获确认属于某界别的法人,应最迟于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相关负责实体〞。为此,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特通知已获确认属于工商、金融界,劳工界或专业界界别之法人应在法定期限前(即不迟于2010年9月30日星期四)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到本委员会办事处,地址:澳门劳动节巷先进广场地下32号G铺。

倘法人不按规定在2010年9月30日或以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在随后的5 个历年内再次欠交,其法人选民登记的效力将自第二次欠交后的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委员会秘书处,电话:28712751 或 28711822 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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