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控烟督察于检控违法吸烟者时,遇到违法吸烟者不合作出示身份证而需交由初级法院处理,违法者最终被判以违令罪成。
早前,卫生局控烟督察在日常巡查期间,目睹1名违法者于禁烟地点吸烟,遂上前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便对其作出检控,但违法者拒绝向执法人员出示任何身份证明文件,其后控烟督察告诫违法者若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将会构成「违令罪」,但违法者依然拒绝合作,控烟督察乃致电要求警方协助。经控烟督察和警员多次告诫,违法者仍然拒绝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其后,事件移交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处理。
经审判,法院裁定违法者触犯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第28条第3款第2项及第5款,结合《刑法典》第312条第1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违令罪」,判处90日罚金,订定每日罚金金额为澳门币60元,合共澳门币5,400元,倘若违法者不支付罚金或不以劳动代替,则须监禁60日。
卫生局呼吁广大市民,继续配合控烟督察的执法工作及予以尊重,而控烟督察会继续以不偏不倚的态度执法,遇上违法案例,定必票控。若违法吸烟者被票控时不予合作,将构成违令罪,最高可处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同时,呼吁吸烟人士,为人为己,切勿违法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