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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澳门特区政制发展作出决定发表谈话

行政长官办公室
2012-02-2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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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严格恪守《澳门基本法》,充份尊重澳门特区社会实际和需要,为澳门特区稳步推进政制发展作出了清晰的指引。我谨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关于澳门特区政制发展的决定,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特区政府将全面、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享有对《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决定,对于澳门特区开展政制发展工作,尤其是着手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具有无可置疑的法律规范效力,澳门特区任何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方案或法案都不得与其相抵触,都必须符合《决定》所阐述的一系列原则和具体规定。

特区政府尤其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指出,《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以及《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份组成的规定,应当保持不变。对此,特区政府将予以全面落实。

特区政府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尤其是在遵循和落实《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按照《澳门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而稳妥地就 “201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展开相关的修改程序。

特区政府将全力以赴,充份总结首阶段工作的经验,尤其尽快完成此一阶段政制发展工作咨询文件的草拟工作,从而有序地展开全面咨询,与广大澳门居民一起,共同积极而稳妥地推进特区的政制发展,确保特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努力推进“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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