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务局表示,特区政府会密切监察巴士公司改善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的落实,而所有雇员亦受现行相关法例保障,雇主必须依循法律规定向雇员提供应有之报酬及工作条件,并受行政当局有关权限实体之监察;倘若雇主违反有关规定,必受处罚。
交通事务局局长汪云在回覆立法议员吴国昌有关巴士员工的薪酬待遇之书面质询时表示,由于巴士运作成本由多个部份构成,而各项成本的比重及增幅不一,所以票价与各项成本的增长幅度(例如薪酬调整幅度)并非同比增加。然而,当局一直严谨要求有关公司须按照劳工的相关法例处理,不可低于相关法例所规定之劳工待遇。
另外,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了立法议员高天赐的书面质询。她指出,特区政府于去年12月底至今年1月底,就「公务人员报酬及补助制度」咨询文件所提的具体方案向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团体及公务人员收集意见,并作整理分析。有关咨询文件就现行的报酬及补助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其中包括超时工作的补偿及时数上限等。期望藉着完善相关规定,以加强政府部门运用人力资源的灵活性,及保障工作人员的相关权益。
回覆中亦提到,民政总署根据预算去配置超时工作的补偿,所以无论以附加报酬方式或办公时间扣除,员工均获得应有的超时工作补偿。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760/III/2008、128/III/2009及138/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