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以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取得之不動產應按市價對債權作出補償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5-11-10 17:04
未能播放Youtube視頻

1993年6月30日,甲與乙在澳門登記結婚,雙方採用的婚姻財產制度為取得共同財產制。2000年甲與乙透過買賣公證書在澳門購買了一個住宅單位作為家庭居所,該單位的購入價為588,240.00澳門元。同日,兩人將上述單位抵押給銀行,以獲得420,000.00港元的貸款,用於支付有關單位的購買價金。2007年甲與乙離婚,當時乙承諾將上述單位歸二人的兒子與甲所有。離婚後,甲獨自償還了銀行的按揭抵押貸款共196,571.92澳門元。2020年,乙針對甲向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起財產清冊案,並就甲提交的財產目錄提出聲明異議。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在審查財產目錄中有關債務的問題後,裁定乙提起的異議理由部分成立。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命令修改財產目錄內有關債務之金額,由原來的177,187.00澳門元更改為196,571.92澳門元。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案中的債務金額應按照其支付按揭貸款金額當時在不動產購買款中所佔的比例,再以不動產現時價值予以計算方為合理,即其用個人財產支付的196,571.92澳門元樓宇抵押貸款應根據相關樓宇的升值比例計算債權。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不論初級法院或中級法院均認為債權不存在增值的概念。然而,合議庭認為甲用個人財產所支付的樓宇抵押貸款不僅是一項單純的“債權”,而是用於購買夫妻共同資產屬個人財產的款項。甲與乙當初向銀行作出抵押借款,其目的是為了支付相關不動產的部分價金,亦即是說,透過該筆銀行貸款支付了本案相關不動產的部分價金,而現在要作出分割的正正是該不動產。換言之,有關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及甲的個人財產共同取得,在此情況下,倘僅按照一般債權處理而不考慮升值部分,將出現不公平的現象。另一方面,不能忽略的是乙曾自認在離婚時承諾將有關不動產全歸甲和兒子所有,亦即是說,乙曾向甲表達了放棄分割相關不動產的意願,從而令甲完全承擔了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在甲相信乙所言,償還了原屬夫妻的共同債務後,乙卻違背當初的承諾,要求對有關不動產作出分割,這種出爾反爾的做法,有濫用權利之嫌。基此,合議庭認為應適用《民法典》第1589條第2款的規定對甲作出應有之補償,即根據相關樓宇單位的升值比例計算債權,但不應是全數的196,571.92澳門元,因為該金額當中含有銀行的借款利息;相關利息在本金被視為甲的個人財產時應視為甲的個人使用資金成本,不應計算在單位的購買價金之中。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成立,改判處甲在分割案中獨立單位可獲得的補償債權為:[支付的本金(196,571.92 澳門元 - 利息) / 588,240.00澳門元] x 樓宇單位分割時之價值。

參閱終審法院第114/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訂閱新聞局Telegram政府新聞頻道:https://t.me/macaogcs,即時接收最新消息。
訂閱頻道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Facebook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Facebook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官方微信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官方微信
微信訂閱號:澳門政府資訊 澳門政府資訊
微信訂閱號:澳門特區發佈 澳門特區發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政府新聞頻道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政府新聞頻道
已複製連結
跳到頁面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