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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補充資料一

房屋局
2012-07-30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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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興大廈經濟房屋預配安排新聞發佈會傳媒查詢一位傷殘人士輪候者個案之補充資料如下:該輪候者在澳門T1排位獲甄選於今年2月底第一次揀樓(當時安排揀永寧廣場大廈),當天其入信表示不揀樓而自行選擇排名單末尾。

其T1排位再獲甄選於2012年7月中第二次揀樓,當時可以選擇的T1單位包括湖畔大廈及居雅大廈,該輪候者當日沒有出席,由於第二次召集沒有到來揀樓,故將進行除名聽證程序。

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六十條第八款之規定,根據《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購買規章》的規定獲接納競投的候選人(即舊輪候隊伍),如在申請所選的地區內未能獲提供其有權選擇類型的房屋,而在其他地區仍有同類房屋供選擇時,則可按有關的排序選擇位於其他地區的同類單位。

由於該獲甄選家團已有2次揀樓的機會,在經屋法已有明確規定,倘不選擇則會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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