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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選民替換代表時須提交會議錄及同意書

行政公職局
2010-09-16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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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8年10月15日生效的第9/2008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的規定,每一法人選民必須登記一名代表,而有關代表必須為自然人選民並且只可代表一個法人選民。

由於為數不少的法人選民過去登記的代表不符現行法律的要求,例如部份法人選民的代表不是自然人選民,或有關代表同時代表多個法人選民,亦有部份法人選民登記的代表已不在人世,因此,行政暨公職局不斷呼籲全澳已登記的法人選民的領導架構成員關注自己登記的代表的合法性問題,並必須依法在第9/2008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生效後兩年內,即本年10月15日或以前替換合法的代表並通知行政暨公職局。

鑑於近日出現個別法人選民通知行政暨公職局替換有關的代表時未能提供適當的證明文件,因此,行政暨公職局特別提醒所有法人選民注意下列情況:

一、 如果以前登記的代表不是自然人選民或有關代表同時代表一個以上的法人選民,又或有關代表已不在人世,必須在2010年10月15日前作出替換並通知公職局;

二、 替換的代表應透過法人選民(社團)本身有權限的機關,例如會員大會或獲授權的理事會或其它機關按本身章程所訂的程序選派出來;而選派的結果應清楚記載在有關的會議錄簿冊;

三、 向行政暨公職局遞交更新資料通知書時,應附同下列文件:

- 出示記載選派代表的會議錄正本並提供一份副本(正本經驗證後可即時取回);

- 由被選派的代表簽署的聲明書,證明有關代表同意登記為有關法人選民的代表;

- 代表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通知行政暨公職局更新資料所需的表格及聲明書皆可於選民登記網站www.re.gov.mo下載。如果法人選民對已登記的代表是否合法存疑,或需預約特別技術輔助服務,可於辦公時間致電89871704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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