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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當局回覆議員書面質詢

新聞局
2008-10-2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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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表示,現行澳門《刑法典》第286條規定的「公然教唆犯罪」是一種危險犯或行為犯,不需要所教唆的「犯罪」實際發生,只需要犯罪嫌疑人已經實施客觀的行為,已構成犯罪。

黃傳發在回覆立法議員吳國昌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有關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教唆網友搶「奧運會火炬」,眾所周知,「奧運會火炬」是一種別具意義和重要價值的公共財產,因此,搶劫「奧運會火炬」是一種搶劫犯罪行為,在本個案中就是指以公開的言語進行暗示或煽動,目的是使人犯罪,有關教唆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澳門現行《刑法典》第286條規定和處罰的「公然教唆犯罪」,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他表示,司法警察局在搜集到充分證據後採取行動,拘控有關嫌疑犯,並移檢察院處理,而檢察院經過審查後完全接受司法警察局的立案和處理方式,認可司法警察局偵查程序的合法性,並展開其他調查工作。

司法警察局強調,局方在處理有關個案時,從來沒有衡量其言論是否「反政府」;預防犯罪、調查犯罪和協助司法當局是司法警察局的法定職責,對上述個案的處理正是司法警察局的法定職責所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司法警察局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的規則;司法警察局在處理和偵查上述個案時,嚴格依法行使司法警察局的法定職責,並完全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依據,對事實的判斷和對法律的認定都以罪刑法定的原則為基礎。

黃傳發強調,言論自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但是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果有關言論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和構成犯罪的,將可能受到刑罰的制裁。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311/II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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