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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內容專題介紹六 之 「評分原則」及「購買經屋的津貼制度」

房屋局
2008-10-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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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公眾了解《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之修訂重點,日前已先後向大家介紹了「申請條件」、「收入限制與申報」、「資產限制與申報」、「輪候排序」及「轉售條件」。今日為大家介紹的是最後一則專題「評分原則」及「購買經屋的津貼制度」。

評分原則

- 為落實合理分配社會資源的公共房屋政策,評分方面將加強宣揚優良傳統倫理觀念及優先照顧弱勢社群的原則,包括:

1. 居於澳門的時間

2. 房屋類型

3. 樓齡

4. 身體或精神缺陷

5. 人均家團收入

6. 對長者之輔助

- 經濟房屋之評分原則方面,將特別加強四個原則:鼓勵與長者同住、維護傳統家庭、援助低收入家庭和身體及精神缺陷人士。

- 社會房屋之評分原則方面,將特別加強五個原則:長者優先、維護傳統家庭、援助低收入家庭、援助身體及精神缺陷人士和居於租賃房屋。

購買經屋的津貼制度

- 津貼金額為購買經濟房屋價格的10%。

- 津貼總金額分兩期發放,以切合預約買受人的實際需要:

第一期,於簽訂買賣預約合同後支付,金額為津貼總金額的60%;

第二期,於簽訂買賣公證書後支付,金額為津貼總金額的40%。

- 由郵政儲金局發放津貼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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