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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內容專題介紹三 之「資產限制與申報」

房屋局
2008-10-2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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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公共房屋資源落實到真正有需要的居民身上,《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中增添了資產限制的條文,以保障社會資源合理分配。今日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申請公共房屋之「資產限制與申報」。

經濟房屋

資產限制:資產上限的計算是以計算收入上限時所依據的樓價的40%。(假設購樓時須支付30%首期,以及一系列費用及裝修費等約為10%。)

社會房屋

資產限制:家團收入上限的5%作為儲備金計算,則可考慮以工作36年之儲蓄作為社屋家團資產上限。

資產申報

申報的資產包括:

申請家團所有成員在澳門及以外擁有的:

- 資產,包括不動產、工商業場所、合夥或公司的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的參與;對船舶、飛行器或車輛擁有的權利;有價證券及金額超過澳門幣5,000元的銀行帳戶、現金、債權、藝術品、珠寶及其他物品。

- 負債,指金額超過澳門幣5,000元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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