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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新聞發布會

房屋局
2008-10-17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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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公共房屋相關法例之實施已逾10年,隨著近年經濟發展和社會變化的需要,為了更合理地運用公共資源,積極協助有實際需要的家庭解決住房問題。政府已於去年就《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進行了廣泛諮詢,經過諮詢期及各場解釋說明會,公眾對諮詢文本中的修訂建議非常關注和踴躍發表意見,經綜合意見及建議分析後,匯整於《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草案文本主要針對申請條件、收入和資產的限制與申報、評分原則、輪候排序及轉售條件等方面作修改,期望修訂後的公共房屋法例符合實際需求,更能體現合理分配社會資源、優先照顧弱勢社群及維護優良傳統倫理觀念的原則。有關草案文本之修訂重點主要如下:

經濟房屋

- 新增由行政當局直接出資建造經濟房屋。

- 申請人或家團代表的居住年限為7年。

- 設立收入限制並要求申報入息,收入限額的考慮是採用支出概念為依據,分別以住屋開支、非住屋開支與儲備金等數額設定收入上限。

1. 收入上限:分一人家團(單身人士)及二人或以上家團兩種不同的限額。根據同類型單位在自由市場房屋售價,再假設銀行貸款70%,供款期20年,貸款利率5%,供樓開支為收入的30%,得出住屋開支;收入70%為非住屋開支及儲備金,該收入即為收入上限。

2. 收入下限:必須低於社屋收入上限,以讓收入較好、排於社屋較後位置的申請家團,可有機會申請經屋。

- 設資產限制及申報類別,資產上限的計算是以計算收入上限時所依據的樓價的40%(假設購樓時須支付30%首期,以及一系列費用及裝修費等約為10%)。另申請前5年內不能在澳門擁有土地或不動產,以及需申報澳門及以外所得的資產,包括不動產、投資類別資產(如基金及股票等)、車輛及超過澳門幣5,000元的銀行帳戶或其他物品等。

- 在評分原則上,除基本沿用現時之評分原則外,特別加強鼓勵與長者同住、維護傳統家庭、援助低收入家庭及身體和精神缺陷之人士。

- 在經屋轉售條件方面,10年內不可轉售;受惠津貼者則是20年內不可出售;對於一次性償還津貼者,則15年內不可出售。另規範經濟房屋的首次轉售後,須退回40%的差額予房屋局並只可轉售予合資格取得經屋人士。

- 在津貼方面,津貼金額為購買房屋價格的10%。而津貼的支付方式分為兩期,第一期於簽訂買賣預約合同後支付,金額為津貼總金額的60%;第二期於簽訂買賣公證書後支付,金額為津貼總金額的40%。

社會房屋

- 申請人或家團代表的居住年限為7年。

- 設立收入限制並要求申報入息,收入上限是以不足以支付市場租金的經濟薄弱家團需獲得居住保護為依據。為保持公平原則,收入高於經濟薄弱家團的生活質素不應低於獲得社會房屋之經濟薄弱家團。

1. 經濟薄弱家團收入=住屋開支+非住屋開支+儲備金

住屋開支:市場租金

非住屋開支:最低維生指數

儲備金率:收入之5%

2. 為保持高於上述家團的生活素質不低於獲得社會房屋且其收入處於上述收入及以下的家團,在有關收入上限之設定上,會給予以市場租金與社屋租金之間的差額為放寬空間,以擴闊受惠家團。

- 設資產限制及申報類別,資產限制方面為家團收入上限的5%作為儲備金計算,則可考慮以工作36年之儲蓄作為社屋家團資產上限。另申請前3年內不能在澳門擁有土地或不動產,以及需申報澳門及以外所得的資產,包括不動產、投資類別資產(如基金及股票等)、車輛及超過澳門幣5,000元的銀行帳戶或其他物品等。

- 在社屋租金方面,租金是以累進方式計租,將社屋家團月收入依據以下四個計租部分:

1. 處於最低維生指數或以下,以最低維生指數的2.5%,設定為最低租金部分;

2. 處於最低維生指數至社屋申請收入上限之間的部分,以該部分收入之15%計租;

3. 處於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陪以內的部分,以該部分收入之18%計租;

4. 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以上,以該部分收入之22%計租。

社屋租金為月收入所處範圍內各部分租金之和且不設最高租金上限。

- 在社屋租賃方面,規定繼承承租人地位的家團成員需符合家團代表的要件,以保持資源分配的合理性。而承租人的資料更新應在發生變更事實後一個月內告知房屋局。因應社會變化,擴大了房屋局的合同法定解除權的範圍如房屋空置。

- 在評分原則上,除基本沿用現時之評分原則外,特別加強長者優先、維護傳統家庭、援助低收入家庭、援助身體和精神缺陷人士及居於租賃房屋之人士。

社屋收入上限計算公式:

收入限額 = {市場租金 + 維生指數 + (市場租金 – 以經濟薄弱家團收入計算的社屋租金) }/ (1- 儲備金)

以1人家庭為例, 假設:

(1人)市場租金為1,880元;

最低維生指數為2,400元 (一人);

以經濟薄弱家團收入計算的社屋租金為 376元;

儲備金率為5%

按上述假設數據代入公式,推算出以下例子:

一人家庭收入上限= {1,880 + 2,400 + (1,880 – 376)} / (1 – 5% )= 6,088元

輪候排序

- 在處理有關現有輪候名單排序方面,綜合第一期諮詢的意見,公眾大多反對方案一有關新法例公布後,原有的確定名單不再有效之建議。為此,新法將保留現有輪候名單的排序,但分配房屋的條件將按新法的規定進行審核資格,以符合公平的原則。(但申請表內的家團成員及其配偶在申請前不可擁有物業的規定可豁免。)

- 在輪候排序方面,為方便市民及有效掌握社會對公共房屋之需求狀況,將每日接受居民遞交申請表,每半年進行計分排序。分配時需再提交資料,若有成員變動,調整評分,不符合者被取消資格。輪候者可主動提出成員變動資料,重新評分排序,分數若減少,則輪候者應在同期輪候名單上重新排序,分數不變或高出者,在原排位選樓。

社屋商舖

- 在批給範圍方面,刪除以無償讓給的方式批出商舖,統一以租賃合同作批給。為使行政機關的良好運作和效率,賦予房屋局局長於特別情況下可免除競投而直接批給之權力。另為符合社會之現實情況,增加公共部門或實體納入受批給之實體中。

- 在租金調整和合同之終止方面,為配合社會現實之多樣性,租金的設定是以所在區域的市場價格作依據。若單方終止合同須提前通知期為至少兩個月。為使承租人營商環境更靈活,容許承租人在合同期間內廢止合同之規定,但須提前兩個月知會房屋局。如因拆建而房屋局作出單方終止合同,商舖承租人有權承租另一由房屋局提供之商舖。

- 至於在過渡規定方面,現有的租賃合同及無償合同在合同期間屆滿後自動失效,並且重新統一訂立租賃合同,而租金以同區域自由市場價格訂定。如原屬無償讓給的情況,則按照法規的規定免付租金,但須繳付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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