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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明局依法主動註銷刑事紀錄

新聞局
2008-10-16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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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分別就註銷刑事紀錄和往港措施回覆立法議員陳明金的兩份書面質詢。

黎英杰指出,恢復權利分為法律上之恢復權利及司法恢復權利,凡符合經第87/99/M號法令修改的第27/96/M號法令第24條及25條的規定,具備法律上恢復權利或司法恢復權利的條件之刑事紀錄,身份證明局均依法主動予以註銷,不需刑事紀錄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至於就資料不正確提出聲明異議的日期及收費,經第87/99/M號法令修改的第27/96/M號法令的第22條已規定, 「 一. 如刑事紀錄證明書內所載之民事或刑事身份資料不正確,利害關係人或作出申請之人,應在證明書有效期內聲明異議。二. 如基於部門本身有錯誤而就該聲明異議作出批准,則無須支付本法規規定之費用。」

就相互給予港澳兩地居民出入境便利的問題,黎英杰表示,港澳兩地特區政府現仍商討中,相關結果將於適當時間向外公佈。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500/III/2007;557/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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