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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與荷蘭簽署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2008-05-2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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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王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簽署儀式於今(22)日在政府總部舉行。

澳門特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與荷蘭王國簽訂本協定,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代表澳門特區與荷蘭王國駐港代總領事Jan Soer(宋雅正)簽署。

本協定的主要目的是在於保護並且鼓勵資金流動及科技交流,促進締約雙方的經濟發展,給予投資公平、合理的待遇。根據協定,不得以不合理或歧視性措施,損害該等投資者的經營、管理、維持、使用、享有或處置。

協定規定自其生效之日起亦適用於在該日期前已進行的投資,但不適用於在生效日之前發生的有關投資的爭端。協定自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所要求的法律程序事宜之日起第2個月的首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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