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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車在本澳的行駛及停泊限制

新聞局
2006-05-2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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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在書面答覆有關監管重型汽車及外來執業司機資格的書面質詢時指出,現行法例中已明確限制特種重型車及貨櫃車在本澳的行駛路線、時間及停泊地區;另外,民署只向國內駐澳中資機構駕駛員發出特別駕駛執照,其所駕車輛亦有相關限制。

就立法議員陳明金和吳在權聯名提出書面質詢,劉仕堯指出,現行法例除對重型車輛在澳氹間橋樑通行時設有若干規限外,另據12月3日第73/90/M號法令規定,對三條或以上輪軸之重型車及貨櫃車在澳門的行駛路線、時間及停泊地區等,均訂明了具體限制。

對於外來重型車輛執業司機的問題,根據6月30日第67/84/M號法令規定,民署現時只向服務於國內駐澳中資公司或機構且持有國內駕駛證之駕駛員,免試簽發與其國內駕駛證可駕車輛類別相應的、在澳使用的特別駕駛執照,但限制該等駕駛員僅可在本澳駕駛其執照內指定中資機構之車輛,上述的駕駛員現時約有700人。

至於准許16歲人士考取電單車駕照的考量問題,劉仕堯指出,社會各界多次就現行《道路法典》規定年滿16歲之本澳居民可申請輕型電單車之駕駛考試發表意見,法律改革辦公室已於去年9月修訂《道路法典》的首輪諮詢報告書內,建議將輕型電單車報考年齡由16歲提高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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