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從流通紙幣中收回經七月八日第40/91/M號法令及一月三十日第8/95/M號法令許可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經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上述回收期限再次延長至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基此,市民應在該期限前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或中國銀行將所持有的上述的澳門幣十元紙幣兌換流通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