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行政法規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刋登,並在2004年6月15日生效,法規清晰界定了非法工作的定義,包括:一、非居民在未持有為他人進行活動所需的許可下從事活動,即使無報酬者亦然﹔二﹑非居民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但為並非申請聘用該非居民的實體服務,即使有報酬或無報酬者亦然;三﹑非居民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但在不遵守相關許可批示強制規定的其他聘用條件下從事活動;四、非居民為自身利益親身及直接從事活動必須預先取得為此效力的行政許可,否則屬非法工作。
此外,住所設於澳門以外的企業與住所設於澳門的自然人或法人協定進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務,尤其需僱用非居民提供服務,以及澳門的自然人或法人邀請非居民從事宗教、體育、學術、文化交流及藝術活動,有關的非居民為提供工作或服務而逗留澳門的最長期限為每六個月內連續或間斷四十五日,逾期則需要申請工作許可,否則屬於非法工作。
違反上述規定,除僱主外,受僱的黑工也會被科處罰款。每僱用一名黑工,僱主可被罰款五千至五萬澳門元,而被僱用的黑工亦會被罰款五千至二萬澳門元,並可能被禁止兩年內不得在澳門從事任何勞務活動。倘屬累犯,處罰會相應加重。
此外,《禁止非法工作規章》還訂定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發現有違反該法規的情況,有義務通知勞工暨就業局,否則將受紀律處分。
為加深市民對上述法規的認識,增強對維護自身權益的了解,以進一步打擊非法工作,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法務局與勞工暨就業局合作將於2004年6月19日上午10時至12時,以及下午3時至5時,分別假友誼大馬路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五樓蓮花廳舉辦兩場講解會,會場約可容納400人,會上並設有中、葡雙語同步翻譯。
為便於安排座位,與會人士需憑門券入場,歡迎市民由即日起在辦公時間前往三盞燈政府大廈勞工暨就業局索取,查詢電話為3999325。主辦當局並將視乎門券派發情況考慮增加講解會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