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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代表團訪問國家民政部

法務局
2003-09-29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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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內地最近頒佈了一項《婚姻登記條例》,可能對澳門居民造成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日前組團抵京訪問民政部,目的是了解該條例實施的情況。是次訪京團團員包括民事登記局局長梁德富、第二公證署公證員羅靖儀、法務局法律推廣廳廳長趙占全等,一行人於二十三日抵京,受到民政部港澳臺事務辦公室主任鄒軍譽、副主任康鵬、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副司長陳光耀、婚姻管理處處長蕭登峰的盛情接待和歡迎,並對是次訪京目的作了詳實的研討。

  內地新頒佈的《婚姻登記條例》是對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修改,同時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條例,將於十月一日起施行。是次對上述條例作出修改的原因主要是為了配合國內政府職能的轉變,減輕政府對婚姻的干涉和淡化其管理色彩,並強化政府對市民的服務;此外,亦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簡化婚姻登記的程序和充實新的婚姻法。

  該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同澳門居民如在中國內地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辦理有關登記時,澳門居民必須出具本人有效的通行證(即俗稱的回鄉證)及身份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另外,條例亦規定,中國公民同澳門居民如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澳門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後,證實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便應即場予以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是次研討中,訪京團除深入了解《婚姻登記條例》的修改內容外,還提出了若干意見,以便在涉及澳門居民在國內進行婚姻登記時,配合該條例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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