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例,財政局將於本年八月一日起,把以有償方式移轉的本澳不動產,包括位於仔及路環者,皆統一以3%的稅率結算。
按照刊登於2001年7月2日第27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第8/2001號法律第三條(過渡性規定)第四款規定﹕“對以有償方式移轉位於海島市(仔及路環)的不動產,所適用的稅率為2%,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算,為期兩年;但如已過房地產豁免期,則不適用上述稅率,而適用《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稅率。”
相關法律刊登至今已經差不多兩年了,其中所述“兩年”期限將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終止。也就是說,對以有償方式移轉位於仔及路環的不動產,且相關不動產仍未超過房地產豁免期者,直至本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止,財政局仍以2%的稅率結算,但從本年八月一日起所有以有償方式移轉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統一以3%的稅率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