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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助金發放簡化程序下月初實施

澳門特區政府
2000-05-25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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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助金發放程序下月初起簡化,根據新程序,勞工暨就業局及社會工作局在接獲及核實申請後,將直接送交社會保障基金,於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隨後透過銀行轉帳發放失業救助金。市民須進行的申請程序亦將由五次減至三次。

社會保障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馮炳權今(二十五)日公布簡化失業救助金發放程序時他強調,「當局在法例容許的範圍下,一定會把發放程序簡化,令申請人用最短的時間取得救助金,把受惠的範圍擴大。」他指出,當局已積極就有關法例進行研究作出配合。

他指出,今年一至五月份,失業救助金核准個案共有七百零二個,發放金額共五百三十四萬二千元;至於失業津貼則有三千四百一十四人領取,發放金額共七百七十七萬三千多元。

由下月七日起,合資格申請失業救助金的人士,只須前往勞工暨就業局申請失業救助金聲明書,並同時辦理申請手續。勞工暨就業局即會把申請直接送往社會工作局,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到社會工作局社會工作中心核實資料後。有關申請個案將直接送交社會保障基金,於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隨後透過銀行轉帳發放救助金。

馮炳權指出,申請人過去須要到勞工暨就業局、社會工作局及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共五次的申請程序。程序簡化後,申請人無需到社會保障基金提交申請,可以節省兩次程序。社會保障基金收到社工局轉交的申請個案後,在五天內即可以完成審核,並發放失業救助金。

他指出,失業救助金的申請條件不變,但新程序可節省申請人往返各部門所需的時間。

馮炳權又指出,為協助失業人士轉業,社會保障基金行政委員會最近通過多舉辦七項培訓課程,學員人數約二百四十三人,學員每日可獲八十元津貼,發放津貼總額為六十四萬七千多元。

根據法例,失業救助金的申請人須為年滿四十歲或以上的失業人士;已在勞工暨就業局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登記求職最少三個月,而最近十五日內未有拒絕該局介紹符合申請人職業能力的工作。同時,申請人的家團成員總收入不能超過指定的最低收入指數。申請人獲發失業救助金金額,相等於補足達到所指家團收入水平所需的金額。

另一方面,失業津貼的申請人,必須為非自願失業人士;在勞工暨就業局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登記最少有十五日,登記期間內沒有拒絕由勞工暨就業局介紹的工作;在登記前的季度對上十二個月內,最少有在九個月供款。失業津貼的金額為每日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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