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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新进口摩托车排放标准过渡安排提交文件限期修改至8月19日

环境保护局 / 交通事务局
2022-08-1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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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早前已公布第111/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提升了《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之排放标准,而对于2022年7月3日或之前向外地订购原标准的车辆设有过度安排,进口实体原本需于本年7月19日或之前向交通事务局提交相关所需文件。然而,因应疫情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常运作造成的影响和业界诉求,特区政府透过第147/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上述提交文件的限期修改至8月19日。

按照第147/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之规定,进口实体需于本年8月19日或之前,向交通事务局提交所需文件,以确保有关车辆符合过渡安排的相关规定。

上述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一)由外地供应商发出已订购车辆的证明文件;(二)存仓车辆清单,须载明车辆的商标、型号、型号认可编号、倘有的进口准照编号和进口实体;(三)由进口实体签署在批示公布当日之前已向外地订购有关车辆的声明书,须载明车辆的数量、商标和型号。

如对于过渡安排有任何疑问,欢迎浏览专题网页( https://www.dspa.gov.mo/hot_detail.aspx?a_id=1657018490 ),或致电“环保热线”(2876 2626)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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