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23)日零时起取消曾到云南省、湖南省、湖北省或江苏省人士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2021-08-22 20:28
  • 第134/A/SS/202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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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云南省、湖南省、湖北省或江苏省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8月23日零时起,取消曾经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健康码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吉首市峒河街道、古丈县默戎镇墨戎苗寨、株洲市的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石峰区、荷塘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或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14 天内曾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须在入境时或其他须出示时在澳门健康码上如实作出相应申报及接受相应的防疫措施:

1.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

2. 江苏省:

南京市;

扬州市; 

3. 湖南省:

张家界市(7月17日或之后);

4. 湖北省:

黄冈市团风县;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道、江夏区纸坊街道、江夏经济开发区;

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团林铺镇;

5. 河南省:

郑州市;

驻马店市的遂平县灈阳街道、西平县柏城街道、正阳县;

开封市尉氏县庄头镇;

商丘市;    

6. 海南省:

海口市高新区云龙产业园;

7.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昌平区龙泽园街道;

8. 上海市: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东海镇、祝桥镇(不包括乘搭不在该区上客交通工具往返浦东国际机场的乘客);

松江区永丰街道;

9. 山东省: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0.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

应变协调中心呼吁,市民前往外地应注意做好防疫措施,留意当地疫情发展。在抗疫常态下,仍须坚持戴口罩,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保持距离,避免人流聚集。同时,强调应在现阶段有序地预约接种疫苗,疫苗可有效预防新冠病毒肺炎,有效减少自身感染、重症和死亡风险,筑起免疫屏障,保护自己及家人。同时,即使已接种疫苗,亦应避免前往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应在完成接种疫苗后14天,待身体产生足够的免疫力后才前往,以减少感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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