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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会快讯(核酸采样证明在采样24小时后方为有效)-

新闻局
2020-05-1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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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变协调中心今(16)日表示,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出通告:「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自2020年5月17日6时起,经珠澳口岸入境珠海人员,持有的澳门、珠海两地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采样证明,须采样24小时后方可生效,自生效之日起7天内有效。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现行防控措施执行。」

特区政府因应珠海最新的通告,经澳珠两地政府沟通和协商,为保持两地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特区政府将「有效」的核酸采样证明定义为采样24小时后。

即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14条及15条的规定,自2020年5月17日上午6时起,所有由内地入境澳门的人士均须持有由卫生当局或内地认可的合资格机构发出的七天内核酸测试阴性结果证明或采样证明,而采样证明在采样24小时后才生效。

如果不持有卫生局或内地认可的合资格机构发出的七天内核酸测试阴性结果证明或有效采样证明,则:
1.    内地外雇不让入境澳门;
2.    澳门居民和旅客则安排在北安码头接受核酸测试,采样后24小时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

如果有采样证明,但采样未够24小时,卫生局会发出指引,要求进行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直至采样24小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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