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日前有报导指,有团体认为近期旧区低层楼宇入屋爆窃案频生,在低层楼宇设“天眼”有助打击犯罪一事,本办公室回应如下:
如果摄錄监察系统安装在大厦的共同部分(《民法典》第1324条),例如:大厦出入口、楼梯及走廊等,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由于所摄录的资料属可确定自然人身份或与身份已确定的自然人有关的资讯,属于个人资料,因此有关之处理须受《个人资料保护法》规范。
如需在大厦的共同部分安装摄錄监察系统,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层物业所有人大会应就大厦的共同部分的使用、收益、安全及保存等方面作出规范,并制定分层建筑物之规章。因此,应由分层物业所有人大会决定是否安装、如何安装、收集到的资料如何使用/保存/销毁等政策。可见,分层物业所有人大会属《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的“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而基于保安理由安装摄錄监察系统,以保护公共部份之财产或其他合法利益,目的是合法及正当。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之个人利益并不优于分层物业所有人大会保护大厦共同部分之财产之正当利益,即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条件。对分层物业所有人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所作出之决定或决议,所有“小业主”均有义务遵守。
然而,仍需注意的是,所有人大会还须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其中包括适度原则,如果非为达到保安的目的所必须,不应收集及进行之后的处理。同时,须避免拍摄到住宅单位内的情况,住宅内的资料属于他人的私生活资料,一般情况下为保安目的而装设摄录监察系统没有正当性处理这些资料。同时,这涉及到其他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及《刑法典》等),为免引起争议,需要慎重考虑镜头的拍摄范围。
另外,《个人资料保护法》亦规定负责实体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个人资料,避免资料的意外或不法损坏、意外遗失、未经许可的更改、传播或查阅。换言之,分层物业所有人大会应对有关摄录系统所取得的资料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以防止资料外泄或不当查阅。例如,须要对相关设备的存放空间上锁,并限制人员的出入;在安装、移动显示屏时,应避免不当地以显示屏向他人展示影像;阻止任何未经授权人士摄录、摄影显示屏所展示之影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