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已聘请私人公证员(即律师楼),按序安排为具备条件订立买卖公证书的永宁广场大厦经济房屋预约买受人签订买卖公证书。
截至本月21日,有关律师楼联络了108个永宁广场大厦经济房屋的预约买受人,其中,有55个单位预约买受人仍未齐备文件,如未有银行按揭信,未具条件办理签契手续;有21个单位预约买受人未能登记办理手续,如身处外地。现时,律师楼正按序安排具备条件的32个单位预约买受人订立买卖公证书,其中,1个单位预约买受人已完成相关手续。
此外,根据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第34条第4款规定“在签订买卖预约合同后至发出许可书期间,如证实预约买受人及其家团成员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要件,房屋局将解除买卖预约合同,但因上述人士死亡而获移转合同地位者不符合要件的情况除外。”在签署买卖预约合同后至发出许可书期间,预约买受人及其家团成员不得为位于澳门的居住用途的都巿房地产、独立单位或土地的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或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土地的承批人,否则,其买卖预约合同将会被解除,但如预约买受人死亡,其获移转买卖预约合同地位的继承人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换言之,根据《经济房屋法》出售的经济房屋单位,倘有关的预约买受人死亡,继受其合同地位的继承人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对于按房屋发展合同兴建及出售的单位,预约买受人及其家团成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要件方可获发核准书签订买卖公证书,而其中一个要件就是预约买受人及其家团成员(包括因预约买受人死亡而获转移合同地位者)不得为澳门地区任何房屋或土地所有人或本地区任何私产土地的承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