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编号为18/2013案件的预审程序已被宣布终结,预审法官已作出了批示,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76条第1款规定,该案已脱离司法保密期。由于该案引起广泛关注,基于公共利益,现特公布有关案情,以便公众了解:
1. 在检察院第7520/2010号刑事侦查案件中,检察院司法官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批示,认为有迹象显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女士曾参与实施该案所针对的犯罪或其他不法行为,命令以渎职罪对她另行开立刑事侦查卷宗,案件编号为329/2013。
2. 在检察院第329/2013号刑事侦查案件中,检察院司法官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批示,认为暂无充分迹象显示有人作出渎职之行为,命令将侦查卷宗归檔。
3. 2013年2月1日,Paulina Santos(欧宝莲)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57条第1款e项及第2款的规定,申请成为上述检察院第329/2013号侦查案中的辅助人,该申请于2013年3月12日获终审法院法官批准。
4. 2013年3月18日,上述辅助人针对前述第2点所指的检察院司法官的归檔批示和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女士向终审法院提出预审申请。终审法院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70条及第271条的规定宣告展开预审,案件编号为18/2013。
5. 经预审,终审法院负责该案的预审法官认为案中没有充分迹象显示嫌犯触犯了辅助人所指的伪造文件罪、渎职罪及滥用职权罪,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89条第2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了不起诉批示。
6.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此案之预审直接由终审法院负责,因此预审法官预审终结后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审决定,不得对其提出上诉。
7.有关不起诉批示己于法院网页内公布,可通过下列链结查阅: http://www.court.gov.mo/c/cdecision_1820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