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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进一步解释修改传染病表法律草案

卫生局
2013-06-04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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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法律草案,法案建议将「其他冠状病毒相关严重呼吸道感染」纳入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

卫生局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草案,「其他冠状病毒相关严重呼吸道感染」将被列入传染病表第一类疾病中。属于该类的传染病,医生和医疗机构发现怀疑或确诊病例时,应立即向卫生局申报;而卫生当局可对感染、怀疑感染该类传染病的人,或有受到该类传染病感染风险的人进行强制隔离。

草案中的「其他冠状病毒相关严重呼吸道感染」, 即是除严重呼吸道综合征冠状病毒外,由其他冠状病毒引致的严重呼吸道感染,包括现时在中东地区流行的新型冠状病毒(又称中东呼吸道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

世界卫生组织于2012年9月发出了2宗因新型冠状病毒引致的严重呼吸道感染个案全球警示,但当时并无明显的证据显示该疾病具有人传人的能力。此后,该疾病在中东和欧洲多国陆续出现零星个案。自本年4月份以来,沙特阿拉伯出现的医疗机构群集感染中,至少有22人发病,其中10人死亡。该事件明确地显示,新型冠状病毒可通过密切接触在人和人之间传播。至6月4日,全球录得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个案已增加至53例,其中30例死亡。受影响的中东国家包括沙特阿拉伯、卡塔尔、约旦和阿联酋。法国、德国、英国、突尼西亚和意大利亦有病例报告,这些病例都和中东国家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虽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和第32条,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防治法附表中未列明的传染病时,卫生当局亦可根据现行法规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提议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相应的措施,但卫生局相信,将「其他冠状病毒相关严重呼吸道感染」正式列入传染病表中,将更利于有关传染病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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