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第9/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第12/2000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全文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已获确认属于文化界别的法人应最迟于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年度总结报告送交文化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文化咨询委员会)。
按照该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在九月二十八日或之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选民,并在随后的五个历年内再次欠交年度总结报告,其法人选民登记的效力将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年度总结报告的表格,可到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 )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专栏下载。如有垂询,请致电八三九九六三三0或八三九九六三三二与委员会秘书处潘小姐或林小姐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