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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资的计算与解雇赔偿的作用(更正版)

劳工事务局
2011-08-1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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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事务局对于8月11日发出一篇题为”年资的计算与解雇赔偿的作用”的新闻稿之内容有如下更正:

原文提到「例如一个雇员在2000年1月1日开始为同一雇主持续工作,至2011年6月1日被雇主解雇,该雇员的年资为11年6个月;但如果该雇员未被解雇仍然继续工作,那雇员的年资就会由2000年1月1日起连续计算」,当中的「至2011年6月1日被雇主解雇」应为至2011年6月30日被雇主解雇」。

新闻稿详文如下:

年资的计算与解雇赔偿的作用

近日,坊间对年资的计算与解雇赔偿有热烈的讨论,尤其近期发生的有雇员在受聘期间要求先计算年资并发放解雇赔偿后再继续受聘于同一雇主的情况,劳工事务局为让公众对《劳动关系法》中有关年资和解雇赔偿的规定有更深入的认识,试以下列简单的例子向公众进行讲解。

年资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关系法》第18条第6款的规定,雇员的年资由试用期开始之日起计算,即如果雇员一直为同一雇主工作的话,雇员的年资由第一日工作开始计算,直至劳资双方终止工作关系为止。

例如一个雇员在2000年1月1日开始为同一雇主持续工作,至2011年6月30日被雇主解雇,该雇员的年资为11年6个月;但如果该雇员未被解雇仍然继续工作,那雇员的年资就会由2000年1月1日起连续计算。

解雇赔偿有何作用?何时开始发放?

如果雇主单方面主动提出解雇,雇员就有权收取按年资计算的解雇赔偿。但为甚么法律上规定“被炒鱿鱼”才有解雇赔偿呢?

雇员被雇主“炒鱿鱼”,失去工作收入变得彷徨无助,解雇赔偿的作用是让“被炒鱿鱼”的雇员在失去工作之后的经济状况暂时能得到保障,让雇员在能维持基本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另觅新工作。

基于上述原因,《劳动关系法》明确规定当雇主单方面提出解雇雇员,即正式终止工作关系时,雇主就需要向雇员支付解雇赔偿,也就是说,解雇赔偿是在雇主正式解雇雇员时才发放,而不是在有效劳动关系的任何中段期间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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