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传发表示,警方在执行打击「黑工」任务方面,其中重要的法律依据是第6/2004 号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以及17/2004 号行政法规《禁止非法工作规章》。处理逾期逗留者时亦会依照第5/2003 号行政法规「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
黄传发在回覆立法议员陈明金的书面质询时指出,据警方资料显示,本澳首季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共4.1 万人次,其中中国内地人士占3.8 万多人次。对于其中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的时间超过30 天者,警方会根据现行第6/2004 号法律的规定将其驱逐出境,并作1至3 年之禁止入境行政措施。上述逾期逗留人士中占绝大部份为逾期逗留不超过30 天,警方主要依据第5/2003 号行政法规,作出罚款处理。
黄传发表示,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根据执法经验评估,警方曾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修改逾期逗留罚则的建议书,其中主要是建议对第5/2003 号行政法规「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第三十二条(逾期逗留)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包括缩短该规章中的逾期逗留期限、提升罚款金额、引入「累犯」规定等。警方相信,对上述法规的修改建议若获得通过,逾期逗留的情况将可望改善。
另外,为更有效地从源头上堵截及遏止有关逾期逗留人士可于短期内再次入境的情况,治安警察局已与内地公安机关进行多次磋商,建议亦将在澳逾期逗留不超过30天的人士名单通报内地,并由内地公安机关协助限制他们出入境或不向他们签发「赴澳签注」。此外,设于第二警司处的拘留中心亦会于下半年投入运作,可拘留逾期逗留及不能即时遣返的旅客。
警方认为,为了维护本澳社会及公众的利益而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是面对问题、填补空白及堵塞漏洞的积极做法。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法律定期作出检讨、修改亦属正常。
在海关的管辖范围内,继续加强巡查商铺和地盘,并当每个大型工程动工前,部门主管会主动派员与地盘管理公司联系,建议地盘负责人安排好工作人员进出地盘的管理措施,以防范未具合法身份的人士在地盘出现甚至非法工作。此外,海关将加强反黑工的情报搜集工作,并按风险评估的结果,作出具针对性的巡查及打击行动。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447/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