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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已全面禁售未符合环保标准之摩托车

交通事务局
2009-07-04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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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本澳车辆数量持续增加,为减少及控制车辆废气排放,影响公共环境及居民健康,特区政府于去年已颁布第1/2008号《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的行政法规,目前本澳已全面禁售二冲程内燃发动机的车辆及不符合或未能提供符合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四冲程内燃发动机的车辆。

推动环境保护已是当前世界趋势,特区政府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循序渐进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其中,就车辆废气排放方面,考虑到具内燃发动机的重型及轻型摩托车所排放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的污染严重。随着本澳摩托车数量不断增加,令情况不断恶化,影响公共环境及本澳居民的健康。

特区政府在听取业界及环境委员会的意见,并分析一系列相关数据后,于去年2月11日颁布了第1/2008号《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的行政法规,为重型或轻型摩托车在本澳道路上行驶时气体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提供依据,使本澳环境基本上达到国际可接受的水平。

因应新措施实施,法规订定了一个过渡安排,即由去年2月17日法规生效起至年底约十个多月,业界可以继续出售存货。到了今年1月1日起,实施首阶段全面禁止二冲程内燃发动机的车辆在本澳出售。次阶段则由今年7月1日起,所有装有四冲程内燃发动机之新摩托车,倘不符合或未能提供符合上述行政法规附件二所载的〈气体污染物排放参数表〉规定的证书,均禁止在本澳售卖及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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