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将于2009年2月18日当日对案件编号53/2008之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因法庭旁听席位有限,为维护法庭秩序,届时将对外换发旁听证,领有旁听证者始可入庭旁听。
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领旁听证之方法:
当日开庭时间为上午九时三十分,并于开庭前四十五分钟开始换发旁听证;欲申领旁听证者,应服装仪容整齐,持澳门居民身分证,于上指换发旁听证时间前亲自到达澳门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轮候,并按先到先得之原则经查核身分证件后换发旁听证,额满即止并将于开庭前15分钟终止核发程序。
领有旁听证者在法庭范围内,应全程佩戴旁听证。
在进行安全检查前,宜将手提电话关掉或设置为静音模式,存放于本院为其所提供之寄存处,参与旁听之人士,禁止携入法庭之物品包含:照相机、录影及录音器材、手机、传呼机、手提电脑、PDA及其他通讯设备,并须于开庭前10分钟按序入座。
(在此期间所寄存之手提电话如遇有任何损坏,本院概不负责。)
二.附法庭旁听规则。
在法院内听审人士之义务:
1. 严禁携带武器
2. 严禁吸烟及进食
3. 严禁喧哗
4. 严禁摄影、录音及录影
5. 须服从听证纪律
6. 衣着整齐
7. 法官莅庭及宣示判决时,在法庭之人均应起立。
8. 行为举止庄重、庭审进行期间应保持肃静、不戴帽及须坐下
9. 严禁在本大楼内进行访问活动